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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5-7-6   浏览:

 

江西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加速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促进技术转移机构的健康发展,规范技术转移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技术转移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法人的内设机构。

第三条  技术转移机构是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的关键环节,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对全省的技术转移机构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业务范围

第五条  技术转移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其业务范围是:

(一)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二)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

(三)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

(四)提供中试、工程化等设计服务、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

(五)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

(六)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创新驿站、网络等;

(七)其它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六条  大学和科研机构应建立技术转移机构或机制,整合大学和科研院所的内部资源,将其承担的国家及省重大重点科技计划、竞争前技术与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引导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原始创新和重点领域的集成创新所形成的成果,尽快转移和扩散到企业。

第七条 现有的综合性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应发挥区域技术交易枢纽的作用,利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提供覆盖技术转移全程的一站式、网络化的技术转移公共服务。

第八条 为提高技术转移服务的专业化水平与质量,鼓励建立专业性技术转移机构,支持现有技术转移机构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围绕一个或几个特定技术领域开展技术转移服务。

第三章 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评定与管理

第九条 省科技厅负责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以下简称示范机构)的评定与管理工作,在综合考核评价的基础上,评定一批服务能力强、业绩显著、模式明确的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使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并培养其成为全省技术转移的骨干机构。

第十条 申报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明确,有符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的经营理念。

(二)有适合机构本身发展要求的独特商业模式、特色经营项目和较强竞争力。

(三)有两年以上从事技术转移业务的经历。

(四)有符合条件的经营场所;有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有独立的网站;有稳定的客户群及长期合作伙伴。

(五)机构主要领导者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及较高的管理水平;有符合规定的专职技术人员,综合性技术转移机构专职人员在10人以上;人员结构及部门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60%以上;科技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本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40%

(六)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已形成科学的管理体制和高效、合理的运行机制。

(七)有较显著的服务业绩,经营状况良好。

(八)在行业内有较高的认知度和知名度;连续多年无投诉、无诉讼,或有投诉但机构无责任,有诉讼但从未败诉。

第十一条 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程序:

(一)技术转移机构根据示范机构的有关要求和具备的基本条件,自愿提出申请。

(二)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组织具备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按要求填写《江西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申报书》,并提交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经审核后,报设区市科技局审查同意,由其择优推荐给省科技厅。

第十二条 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审批程序:

(一)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对基本符合示范机构申报条件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二)省科技厅依据专家评审意见,评定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并予公布。被评定为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将定期对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进行考核,考核工作按照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的《江西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评价指标体系(试行)》执行。对连续两次不能达到标准的机构,将取消其江西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资格。

第四章 扶持与促进

第十四条 根据《江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江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设区市和行业科技行政部门应在项目、人才等方面为技术转移机构提供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将技术转移机构的管理工作纳入创新环境与产业化建设的内容。在省级科技计划中安排技术转移经费,对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技术转移行为进行补助以支持其能力建设。

第十六条 设区市和行业科技行政部门要将技术转移机构的管理工作纳入当地及本行业的科技发展计划,为技术转移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支持。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将不定期对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工作进行评价和总结,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给予表彰,同时择优推荐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在审核评定过程中如发现所报内容不实,将对申报单位及主管部门提出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十九条 对在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评定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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