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农业科技园认定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农业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应用,加快建设现代农业强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文件精神,加强园区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推进省级农业科技园提质增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农业科技园是“政府引导、企业主体、科技支撑、社会参与”的现代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和农业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平台,对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提升农业核心竞争力,带动农民增收起示范推动作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农业科技园的申报、认定和管理等。
二、申报与认定
第四条 申报省级农业科技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事业或企业法人);
2.建设单位为事业法人的,核心园区面积不少于5000亩;为企业法人的,核心园区面积不少于10000亩;
3.园区发展规划具体,区域边界明确;
4.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主导产业,预期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对周边地区有引领与示范作用;
5.有稳定的技术依托单位,有已转化应用的科技成果,有从事研发的科技人员,有研发投入。
第五条 申报程序
1.由省级农业科技园建设单位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省直单位提出申请,并报送所在设区市科技局。
2.所在设区市科技局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筛选后推荐报送省科技厅。
3.省科技厅对受理的申请材料组织专家评审(含实地考察),并形成综合评审结果;
4.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审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对于认定为省级农业科技园的予以发文批复。
第六条 申报材料
1.省级农业科技园申报书(附1);
2.省级农业科技园总体规划(附2);
3.其他有关附件材料(园区法人资格证书,与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合作协议,已转化应用的科技成果,对接科技服务的科技特派团名单,园区研发投入凭证等)。
三、管理与评估
第七条 省级农业科技园实行年度统计报告制度。每年12月底前由设区市科技局将本年度所辖省级农业科技园工作总结等统计材料报送省科技厅。内容主要包括园区建设的总体进展、统计数据、工作经验与问题和下年度工作重点等。
第八条 省级农业科技园实行动态管理制度。每3年进行一次绩效考核。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按照省级农业科技园绩效评估指标对认定满3年的省级农业科技园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达标和不达标。
对于评估优秀和达标的园区继续保留省级农业科技园资格,并对优秀园区进行通报表扬;评估不达标的园区列入限期整改园区,整改期为1年,整改期限到期后再次进行评估,如果达标则继续保留省级农业科技园区资格,如不能达标,则取消其省级农业科技园区资格。
第九条 省级农业科技园实行后补助支持。对于评估优秀和达标的园区,且按要求报告园区建设的总体进展、统计数据和工作计划的,按规范程序进行支持。
四、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