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经济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的意见》(赣发〔2017〕6号),建设一批以“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为基本特征、示范带动作用强的新经济企业孵化器,形成全省创新创业发展的策源地和集聚地,促进新旧动能转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新经济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从事新经济领域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孵化场所,是集聚各类创业创新要素,为创业企业提供成长全过程服务的载体。具有发展方向明确、新经济企业集聚、服务体系健全、基础设施完善等特点。
第三条 省工信委负责江西省新经济企业孵化器的组织认定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孵化器入驻新经济类企业及团队35户以上,从业人员300人以上;
(二)孵化器具备相对优质的基础设施环境,孵化场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能够满足新经济企业和人才对空间的需求;
(三)孵化器信息基础设施完备,公共场所WLAN覆盖率100%。
第五条 产业条件
(一)主导产业明确;
(二)入驻企业主要聚焦在以下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如无人机、机器人、3D打印、智能传感器、虚拟现实、新型显示、智慧照明、工业设计、工业互联网、移动物联网、大数据、移动医疗、车联网、大规模个性化定制、云计算、网络视听、互联网金融、大健康、文化创意等。
第六条 运营服务条件
(一)孵化器运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孵化器;
(二)孵化器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5年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
(三)孵化器运营主体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清晰可持续的商业模式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
(四)孵化器运营主体具有相应服务能力,专职从事孵化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创业辅导师不少于3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3家;
(五)孵化器可有效提供相应的公共技术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技中介服务、创业企业孵化服务、创业金融服务、人才服务等,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产业化发展方面具有良好的服务能力。
第三章 认定程序与申报材料
第七条 全省范围内,各类符合认定条件的孵化器、创业创新基地、众创空间、创意产业集聚区、生产性服务业园区、软件园、商务类园区、大学科技园区、科研院所等载体均可向当地工信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申报。
第八条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赣江新区经发局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认定条件和要求,负责本辖区孵化器的组织、培育与推荐工作。
第九条 省工信委对申报材料中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的申报主体基本条件、产业条件、运营条件、服务条件、孵化成效等进行评审,对通过专家评审的申报主体进行实地考察。经会议审定,对拟认定的江西省新经济企业孵化器进行公示。
第十条 省工信委对公示无异议的孵化器认定为“江西省新经济企业孵化器”,并在网站公布。
第十一条 孵化器运营主体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江西省新经济企业孵化器申报书(见附件1);
(二)相关证明材料
1.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管理和服务人员名单及职称情况一览表(见附件2);
3.入驻企业及团队列表,含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主导产品、入驻时间、联系电话等(见附件3);
4.上一年度与本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
5.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6.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7.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8.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十二条 孵化器实行动态管理,认定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申报。有效期内,孵化器如出现违法失信、不在满足认定条件等情形时,省工信委将及时予以摘牌。
第十三条 孵化器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统筹安排省级资金,对新认定的孵化器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建立孵化器调度制度,孵化器每季度报送一次相关统计情况,每年报送年度工作总结。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工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即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