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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审核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1-7   浏览:

江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审核办法(试行)

江西省科技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规范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审核工作,进一步发挥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作用,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江西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赣府发[2006]1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省级高新园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园区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领导,有明确地域界限,重点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园区。

第三条 省级高新园区要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为目标,力求发展成为我省创新体制机制、聚集高层次人才、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承接产业转移和对外开放、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载体。

第四条 省级高新园区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省级高新园区的开发、建设等领导和管理工作。省科技厅负责省级高新园区业务指导归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审核条件

 

第五条 省级高新园区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四至范围(:东西南北四个方向的边界)在省政府批准的范围内,园区内基础设施配套较好,交通、能源、通讯比较方便,对外开放和投资环境较好,具备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氛围和条件。

(二)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要求。园区规划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园区污染集中治理设施与规划、建设同步,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

(三)园区内高新技术产业突出,且园区制定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园区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具有较强的指导性、操作性,且园区功能分区合理,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明确,产业特色明显。

(四)园区申请审核前,园区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数量不少于3家,园区内的研发经费占园区内生产总值1%以上。

(五)具有良好的体制、政策环境。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编制人员,且有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统计、知识产权等工作,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并拥有一定的专利数量,园区管委会有专人专职负责推进自主创新工作,园区所在地政府对园区有明确的支持措施及政策保障,有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高新区政策的具体政策规定。

(六)园区基本情况、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情况、园区创新发展情况等指标考核评价总分须超过60分(不含60分)(详见 附件2《江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评审方法及准则》)。

 

第三章 申报与审核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园区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向省科技厅发送的申报征求意见的函;

(二)经批准的所在城市(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图纸,在图纸上需标出园区现在位置,明确的四至及边界(加盖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公章);

(三)园区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

(四)园区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扶持园区内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文件;

(五)园区总体规划和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

(六)《江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申报书》(见 附件1);

(七)园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和通过省国土资源厅验收的材料;

(八)园区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等证明材料;

(九)本办法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审核及批复

(一)由申报省级高新园区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汇报,提出将本地省级工业园区更名为省级高新园区的意愿;

(二)经省政府同意启动申报程序后,申报省级高新园区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分别向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发函征求意见。省科技厅将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并对申报省级高新园区进行会议评审,评审通过后形成专家审核意见;

(三)申报省级高新园区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将省发改委、省工信委回复意见的复印件递交给省科技厅;

(四)由省科技厅牵头,联合省发改委、省工信委向省政府行文,建议省政府同意将该省级工业园区更名为省级高新园区;

(五)等待省政府批复。

 

第四章 扶持措施

 

第八条 省科技厅对审核的省级高新园区采取以下扶持措施:

(一)对省级高新园区内的科技研发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优先纳入相关省级科技计划给予立项支持。条件成熟的优先向国家推荐申报国家级科技平台、载体和国家相关科技计划项目。 

(二)对园区内骨干企业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化项目,优先纳入相关省级科技计划给予立项支持和推荐申报国家相关科技计划项目。 

(三)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省级高新园区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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